「颱風」 除具有暴風外,也常會帶來大量豪雨的天然災害,
為目前威脅台灣地區最嚴重的一種天然災害。台灣地處西太平洋颱風路徑的要衝,平均每年遭到颱風侵襲 3 到 4 次,其中又以 7 、 8 、
9 月為主要颱風季節。
以 93 年為例,台灣地區遭受康森、敏督利、康伯斯、蘭寧、艾利、海馬、米雷、納坦、南瑪都等 9
次颱風,不但引發強風豪雨造成淹水、土石流、水利設施及農林漁牧損失,
颱風來臨時應注意事項:
1. 如住宅堅固又不受海嘯、洪水影響,應留在家中。
2. 若停電時,使用燭火應遠離可燃物,小心造成火災。
3. 千萬別到海堤觀浪、戲水、撿拾石頭、釣魚,以免發生意外。
4. 看到街上或室外斷落的電線,不可用手觸摸,應通知電力公司。
5. 當颱風眼經過時,天氣會暫時轉好,風停雨息,千萬不可離開住所,可能數十分鐘後,暴風雨會再度襲擊。
6. 颱風期間若不得已在外駕車應減速慢行,注意交通安全。行駛中遇強風侵襲,應停於路邊或找安全處所掩避,不可強行駕駛。
7. 避免不必要的涉險外出:依歷次颱風來襲期間民眾傷亡原因分析發現,涉險外出比留在家之傷亡比例高出甚多,
相關原因包括外出致招牌砸傷、花盆掉落砸傷、騎車摔倒、路樹壓倒、電線桿壓倒、電線掉落電擊傷亡、溪水沖走、落石擊中、積水滑倒、跌入溝渠或不聽勸阻強行通過淹水地區;
故於颱風來襲期間沒有必要,請不要任意外出,以維自身安全。
拋繩槍水上救生步驟
公告警戒區,千萬不可擅入
往年颱風期間,總有部分民眾冒著大浪在海邊釣魚;或不顧溪流的湍急,到河床中間搶收農作、撿拾石頭;或是前往登山、戲水,
一旦人受困或失聯,政府為了救出這些受困的民眾,往往必須動員大量的救災人力及裝備,耗費大量寶貴的救災資源。
因此,內政部積極宣導災害防救法的兩項重要措施,第31條第2款警戒區域的劃定及公告,以及第39條之1,政府的救災資源寶貴,凡是輕易違反者,屆時將向其收取費用。
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2款即明定: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(即縣市首長),得劃定一定區域,製發臨時通行證,公告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,或指定道路區間、水域、空域高度,限制或禁止車輛、船舶或航空器通行。
倘若民眾執意不聽從警告,執意前往警戒區域內從事任何活動因而受困,必須動員到救災資源時,依災害防救法第39條之1第1項規定:「擅自進入警戒區域遭致危難,必須由災害應變中心進行搜救而獲救者,
該中心得就搜救所需費用請求支付之」。換句話說,過去災害來臨前夕,不聽從有關警戒區域的管制,民眾仍舊從事危險的戶外活動,政府固然會前往救援,
但是這項救災服務不再是免費服務的,而會依據前開支付辦法向民眾請求搜救費用。
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,固然是政府責無旁貸的責任,然而政府的救災資源有限,民眾應建立「自己家園,自我保護」的觀念,在災害可能發生前即應做好萬全的防災準備,
尤其是在颱風發生時千萬不可進入警戒區,讓自己陷入危難,並聽從地方政府指示,及早遷離危險區域,如此才能保障自我生命財產安全,希望在政府及全民的努力下,能建立一個安全少災的平安社會。
- Oct 06 Sat 2007 15:59
不怕颱風來,只怕沒防災
close
全站熱搜
留言列表
禁止留言